爭議先經仲裁解決 不服才向法院上訴
法務局:都更法擬引必要仲裁
【本報消息】澳門論壇昨早探討“都更法”諮詢文本。法務局長劉德學表示,為加快解決都更糾紛,諮詢文本建議引入“必要仲裁”機制,即涉及都更的爭議應先透過仲裁方式解決,不可直接向法院提訴。若對仲裁裁決不服,再向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仲裁快速解決糾紛
劉德學表示,推動都更過程中,有時會因少數業權人不同意等各種情況而無法達成共識,故需設立快速解決糾紛的機制。諮詢文本提出多元解決爭議的機制,包括調解及必要仲裁等。“必要仲裁”意即涉及都更的糾紛或爭議應先透過仲裁方式解決,不可直接向法院提訴。仲裁具有“一裁終審”、裁決與法院裁決同等效力的特質。
然而,為符合基本法規定,保障當事人的權利,諮詢文本建議對相關仲裁裁決不服者,可就仲裁裁決向法院提起司法上訴。未來草擬法律時,亦希望能設立快速解決都更糾紛的機制,既保障當事人的權利,又防止因漫長程序而拖慢都更進程。
劉德學又稱,無必要太擔心現時推出的諮詢文本,會影響下屆政府的部署工作。因為公眾諮詢是必要工作,收集的意見亦可供政府作決策時參考,相信政府的工作會具有連續性及長期性。
增容積需通盤考慮
至於未來重建樓宇時,能否放寬樓高或容積率?工務局城市規劃廳長麥達堯表示,重建樓宇或都更項目均須符合現行的法律法規,包括城規法、土地法、文遺法及消防條例等。如果樓宇高度已受到文遺法、消防條例及航空役權限制就無辦法放高。增加樓宇容積率亦須通盤考慮該區的交通及整體環境,以免令該區更為擠塞。但有些項目可以增加公共空間或設施,優化社區環境。
諮詢文本提出的重建業權百分比,與都更會建議的重建業權百分比不完全一致。都更會成員之一、律師石立炘表示,當初都更會討論業權百分比時,並非所有委員均持相同意見,認為具體重建業權百分比需視乎實際情況而定。又指推動都更工作必須清晰幾個原則,包括保障私人業權、對徵購戶的保障等。
百分百業權難重建
街總社會事務委員會副主任梁彥邦談及,過往協助危樓重建時,常因遺產分配、業主移民等原因而拖延重建時間,“百分百業權好難推動重建”,主張降低重建業權百分比。都更多元補償方式,除現金補償、“樓換樓”等,尚可考慮推出長者公寓等。另外,建議對仲裁裁決不滿意者,宜轉入中級法院上訴,以縮短案件的訴訟時間。
論壇昨日上午十一時在綜藝二館舉行,劉德學、麥達堯、房屋局研究廳長任利凌、法務法規草擬二處處長梁穎妍、石立炘及梁彥邦等嘉賓出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