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院不服詐騙罪無罪判決上訴得直
公僕偽造出勤記錄中院發還重審
【本報消息】一名土地工務運輸局採購部勤雜人員,涉擅自在辦公時間至少九十五次經關閘出境離開澳門,並致電要求兩名同事幫助其打卡。初級法院合議庭裁定,被告一項偽造文件罪成,判囚一年徒刑,緩刑三年。檢察院不服,上訴至中級法院。中院指出,嫌犯偽造出勤記錄導致審核支付薪酬有錯誤,判檢院上訴勝訴,發還初級法院重審詐騙罪部分。
案情顯示,嫌犯為土地工務運輸局採購部的一名勤雜人員,工作地點在澳門黑沙環的某貨倉,需走動及外出工作;嫌犯的辦公時間為一般公務員辦公時間且需每天在上下班時打卡,以便作為出勤記錄。
至少從一○年一月至一三年八月,嫌犯在未獲上級許可下,至少九十五次在辦公時間經關閘出境離開澳門,期間通過致電要求兩名同事幫助其打卡,以便製造其適時上下班的記錄。
辦公時間離境
初級法院經審理時指出,根據案中證據,特別是嫌犯和各證人的聲明、嫌犯遲到早退的時間,合議庭認為所得的證據不充分,不能認定嫌犯故意不做應該做的工作卻意圖收取工資,從而不能毫無疑問地認定嫌犯具有詐騙薪金的故意,因此裁定嫌犯被控觸犯的一項詐騙罪的罪名不成立。
另外,由於考勤記錄記載的是工作人員每日出勤情況,不屬於一個技術數據或是一項如實驗、鑑定或生產等持續過程中其中一個可影響結果之數據。
因此,出勤記錄不屬於技術註記,屬於普通文件,嫌犯將不符合事實的出勤記錄載於出勤記錄上,損害了所屬部門正常運作的利益,為自己獲得在上班時間處理私事的便利的不當利益,故此,嫌犯被控觸犯的一項偽造技術註記罪應改為觸犯偽造文件罪,並判處一年徒刑,緩刑三年執行。
檢察院不服,針對裁定詐騙罪無罪的判決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中院合議庭指出,從被上訴判決的事實推理來看,原審法院已經認定嫌犯偽造出勤記錄以獲取非法利益,按照一般的人類生活和經驗法則,如果嫌犯沒有偽造這些出勤記錄,立刻便會被所屬部門發現其沒有在辦公時間工作,從而被扣減無理缺勤的薪酬,會計和財務人員在審核和支付嫌犯薪酬時所犯的錯誤正是由嫌犯偽造出勤記錄的行為所造成的。
因此,原審法院在審查這部分的證據時存在明顯錯誤,根據《刑事訴訟法典》規定,應將案件發回原審法院,針對詐騙罪的部分重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