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國憲法“天授槍權”神聖不可侵犯
美國何以年年死於槍械的冤魂多達三萬多,而仍然無法在管槍上有任何作為和改變?說來荒謬,皆因源自一條差不多二百年前立下的“保障人民有攜帶武器的權利”憲法條文。這條於一七九一年十二月十五日通過的美國憲法第二修定案,規定“人民有攜武自衛權”。
立下此憲法條文的時代背景,是來自歐洲移居北美的殖民者,全靠擁有槍支才可在北美落地生根。當時歐洲移民面對的是猛獸的襲擊,和大量印第安土著抗擊入侵者而進行的圍攻,槍械是他們擊退印第安人的犀利武器。
一七七五年四月,來自歐洲的北美殖民者平民與民兵,和阻止他們立國的英軍作戰,打了八年,一七八三年終於取得獨立,由十三個州組成的美利堅合眾國誕生。
建國後,不少州份並無常駐軍和軍備,十分依賴地方居民和民兵擁槍自衛,部分州甚至對沒有武器的居民施以處罰。相信其意義等同拒服兵役。
美國立國後,人民仍然擁有攜帶武器權利的另一個目的,是制約強勢及專制政府,若他們侵犯公民權,人民可以用武器反抗。這就是“天授槍權”的由來。存在這種心態,估計同獨立戰爭、南北內戰及不斷開闢(吞併)疆土有關。
儘管時移世易,今天美洲猛獸和印第安土著已幾被滅絕,雖槍下冤魂無數,“人民有攜帶武器權”至今仍是神聖不可侵犯的憲法權利。
出現這種無法合理解釋的荒謬現象,當然同槍械背後的龐大商業利益有關。
全美槍會(NRA)是美國政壇最有勢力的利益團體之一,不單止因為它花錢游說政客,而且這個會在全國擁有五百萬會員,人強馬壯。
這五百萬人在全國範圍對政客進行游說和施壓,反對大部分加強監控軍火規例的建議,又在聯邦與州層面背後發功,撤銷許多現存的限制擁有槍械措施。
(美式資本主義走上害人不歸路 · 四十二)
沈 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