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常會續審危險品監管法
居民公僕有義務通知當局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上午十時繼續分析《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法案,委員會主席陳澤武及秘書林倫偉表示,法案建議危險品用戶有預防及通知當局的一般義務,關注政府會否向居民提供清晰指引,以免普通居民犯法。
用戶採措施防意外
閉門會議兩小時,陳澤武及林倫偉會後向傳媒總結指,委員會第二次審議法案,完成第八至二十條條文審議。法案第十三條是預防及通知當局的一般義務,建議危險品用戶應確保落實及持續採取必要的措施,以避免發生嚴重意外事故,以及減低其對人健康和環境所產生的後果。
陳澤武稱,由於危險品用戶是包括個人用戶,如使用家用石油氣,委員會關注政府會否有清晰指引,令居民理解法案提到的“必要的措施”,又關注措施的執行標準、實際操作及監管力度。
見違規不報屬違紀
法案第十六條是公務人員的通知義務,建議公務人員應將其在執行職務時獲悉存有不符合規範的危險品通知具職權公共當局,否則須對其提起紀律程序。法律顧問指出條文與《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條條文相若,但法案表明不履行義務須提起紀律程序,委員會關注《刑法典》無寫明是否等同同樣後果,委員會希望清晰執行職務的定義等。
法案亦有規範重大危險品用戶的特定義務,包括確定和制定預防嚴重意外事故的政策等。委員會關注是小意外如何預防,希望行文更為準確、清晰。
會上亦討論到受管制的儲存區的條文,當中提到具資格設立、管理及經營受管制儲存區的私人實體的義務,陳澤武指,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諮詢報告提出由政府興建危險品儲存倉,故委員會認為條文所指的“設立”不太準確,希望政府清晰是否政府興建後讓他人營運、管理,還是由他人興建。
此外,法案建議設危險品諮詢委員會,法案列明委員會職權,其餘由行政法規訂定,陳澤武表示,有委員認為法案應有委員會組成、成員數目等框架性表述。
陳澤武又表示,委員會今日將繼續舉行會議,預計可完成法案第一次審議,之後召開技術會議,邀請政府代表列席會議回應議員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