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企獵頭人合謀抓黑人入獄
由於美國的執法體系選擇性地執法,司法系統歧視性地判決,身陷囹圄的囚犯,絕大部分是非洲裔成年男子。囚犯出租制度實際上是另一個形式的奴隸制:無償勞動,受害者被人重複買賣。
出租囚犯之外,南方州又有限制自由黑人的法例出台。內戰後,黑奴雖得到解放,但南方州巧立名目,成立名為Black Code的法例,限制黑人自由流動,強迫他們只可受僱於白人。有一些州更立法規定,黑人在沒有得到其僱主的批准下轉換工作是非法的;還有“流浪罪”(沒有工作,流浪也是罪),一旦罪成,若是黑人的話,大多被囚禁。
他們會為一系列輕微的違法行為而被判監:例如在草地上行走,在街上遊蕩,都可以被捕。有一些專業的“罪案獵人”,像捕捉麻雀那樣去抓輕微違法的黑人,設陷阱讓他們入局,他們按人頭收錢,“麻雀”捉得愈多,收入愈豐。
解放黑奴之後,不少黑人想工作,而美國內戰後處於重建階段,導致勞動力需求大增而供應短缺。多抓黑人入獄,監獄內就有充裕的勞動力,州政府可以把被定罪的囚犯出租給私企,以低於市場價出租囚犯勞工,而且是可以強迫他們勞動的,自然大受私企歡迎。美國巨企“美國鋼鐵”也是以承租囚犯作為其主要勞動力之一。
除了“罪案獵人”的虎視眈眈之外,刑事司法系統、私人種植園,及其他商家東主也串謀設陷阱,讓黑人墮入法網,把他們定罪,使他們成為囚犯之後,就是無需成本的勞動力。每當勞工緊缺時,被抓入獄的人數就急速上升。就算被法庭宣判無罪,但無法支付自己堂費的人,亦陷入法網,一樣被抓進監獄,然後給出租做勞工。
(加拿大對暗黑史認錯了,美國呢? · 五)
沈 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