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宇共同部分必要緊急修補規定
連場暴雨,A大廈的某些共同部分出現滲漏水情況,大廈“小業主”要求管理機關盡快修補,但管理機關表示需要“小業主大會”議決通過修補方案,方可作出修補。究竟是不是呢?
並不是的。根據《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第十五條關於對大廈共同部分的必要及緊急的修補的規定,如對共同部分的修補,涉及“小業主”的安全或滿足其基本需要而應盡快修復或更換被毀壞、破壞或損壞的組件,視為屬必要及緊急。
上述所指的修補,一般情況下是由管理機關進行。然而,如無管理機關、該機關無法或拒絕作出修補的情況下,任何“小業主”可主動進行修補。至於因修補所作的開支,一般應以共同儲備基金的款項支付或償還。不過,如果須進行修補的部分,屬於分層所有權的設定憑證中已撥作某一或某些“小業主”專用的共同部分。那麼,有關開支就由該名或該等“小業主”承擔。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共同儲備基金沒有足夠款項,按照法律規定,管理機關或“小業主”可要求未支付因修補而產生的開支的“小業主”立即償還有關開支的尚餘欠款。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十四/二○一七號法律第八及十五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