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指不享有針對行政當局資訊權
股東欲環局提供資訊上訴判敗
【本報消息】中級法院早前審理一宗請求行政當局提供資訊的上訴案。上訴人是《天然氣輸入及傳輸公共服務批給合同》承批公司的股東之一,希望透過訴訟程序了解該合同執行情況,中院合議庭基於聲請人欠缺向行政當局請求提供資訊的實體關係上之正當性,裁定上訴敗訴。
該股東針對環境保護局長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提供資訊、查閱卷宗或發出證明之訴。行政法院以訴訟已繫屬及明顯欠缺訴訟利益為由駁回有關請求。股東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資訊權僅公司內部
中級法院合議庭指出,根據《商法典》第二百○九條第一款g項規定,股東確實享有資訊權;然而,考慮到該條所在章節之相關規定(第一百九十四條及後續條文),立法者對該條所指資訊權的範圍僅劃定在股東與公司之間的內部關係上,而非擴張至股東可繞過公司行政機關直接向第三人行使資訊權。
欠實體關係正當性
合議庭認為,儘管因本案聲請人針對拒絕其獲得資訊的請求的行政決定有權獲得司法救濟,其具有訴訟關係上之原告正當性,然而不享有《行政程序法典》第六十四條第二款所賦予的針對行政當局的資訊權,故聲請人欠缺實體關係上之正當性。合議庭以不同於被上訴判決所持的理據,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駁回針對環境保護局長發出證明之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