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放爆竹煙花的規定
爆竹一聲除舊歲。很多人都喜歡過年燃放爆竹、煙花。不過,基於安全考慮,很多地方都有禁止或限制燃放爆竹、煙花的規定,澳門也不例外。
在澳門,根據第四九 / 九八 / M號法令有關規定,一般情況下,燃放爆竹、火箭或煙花須獲得治安警察局或海事及水務局發出的許可或准照,且須在法律允許的時段及地點進行。例如:商場老闆想在開張時放爆竹,根據上述法令第六條的規定,應向治安警察局申請“燃
放爆竹許可”。
不過,在農曆新年期間,在法律所指定的地點燃放爆竹、火箭或煙花,就無須申請許可及准照。根據市政署的公佈,二○二四年農曆新年允許燃放爆竹、火箭或煙花的地點是澳門孫逸仙大馬路(近旅遊塔新城填海地)、氹仔史伯泰海軍將軍馬路近海傍一帶,允許燃放的時間須待市政署公佈。
提提大家,燃放爆竹、火箭或煙花外,燃放時必須注意安全。如果在燃放爆竹、火箭或煙花時不慎對他人的身體或財物造成損害,不論有否過錯,都須向有關人士承擔民事損害賠償的責任。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四九 / 九八 / M號法令第六、八、十五、二十及二十一條。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