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銀全幣種信用卡
星期三
2020年06月17日
第C09版:蓮花廣場
澳門虛擬圖書館

產假報酬補貼應由僱主申請

產假報酬補貼應由僱主申請

剛修訂的《勞動關係法》將產假由五十六日增至七十日,但報酬給付方式就有所調整。原有的五十六日產假報酬仍由僱主支付,新增的十四日產假報酬方面,若屬外僱的情況則由僱主直接支付,本地僱員則需自行向社會保障基金申請。《產假報酬補貼措施》行政法規規定,合資格的女性僱員須一百二十日內提出申請,社保基金收齊文件六十日內作出決定,並於翌月內支付補貼。有關補貼由僱員而非由僱主申請的做法並不合理。

補貼初衷減企業負擔

本澳產假報酬一直由僱主全額支付,一九八九年的“勞工法”規定有薪產假為三十五天,事隔二十年,於二○○八年修訂、二○○九年生效的《勞動關係法》才提升至五十六日,相隔十年後的今日再增加十四天。這十年來澳門經濟高速發展,法律生效前,博企、銀行、社會服務團體等不少企業機構已陸續將產假提升至七十天,但中小企僱主仍以增加經營壓力為由反對。基於社會訴求強烈,為免增加產假的進程被拖慢,政府作了折衷和平衡的處理辦法,設定法律生效後的三年內,為本地僱員的僱主補貼新增的十四日產假報酬。既然補貼初衷是為減輕企業的負擔,若企業覺得有需要由其自行向政府申請,是較為合理的做法。

立法會意見書亦指出,“若法案區分本地僱員和外地僱員,並要求由本地僱員去申領,本地僱員就需要分兩部分去取得七十日的產假報酬,一部分由僱主支付,另一部分要向政府申請,這可能較外地僱員一次性從僱主取得七十日的產假報酬更為不便。但考慮到證明文件是由僱員提交,亦有委員會成員認為由僱員去申領亦為適當。”

但現時的行政法規規定,除僱員需自行提交嬰兒出生及醫生等證明文件外,申請表中有關僱主實體、勞動關係期間、產假期間及每日基本報酬等資料的部分須由僱主實體填寫。事實上,一般僱員要享受產假,都須向僱主提交嬰兒出生及醫生等證明文件,意味僱主定能掌握申請產假報酬補貼所需的相關資料,故僱主提交相關申請,更是順理成章。

僱員申請屬留難產婦

現時規定由僱員提交但有部分內容必須由僱主填寫的做法,則存在兩大主要問題。其一,留難產婦。以自身經歷為例,產後身體尚未復元,還要照顧新生的嬰兒,本身已忙得天昏地暗、人仰馬翻,理所當然,出生津貼、產假報酬補貼等手續定會由丈夫代辦,但涉及要僱主填寫相關表格,丈夫則未必能夠代勞,所以很大可能要休完產假後重返工作單位時再自行處理有關手續,當中會有限期內忘記申請的可能,亦會出現較後期才申請、很長時間才取得補貼的問題,絕對較僱主如期出糧來得不便。

其二,若僱主不配合,則僱員更為兩難。現時經濟房屋申請手續中明確要求,收入證明方面,須提交僱主填寫的表格才能作準,即使提交糧單亦不接受,過往就收到相關投訴,指僱主不肯協助填表,但房屋局不接受糧單,即使反映及投訴仍無法解決,最終只能放棄。雖然這樣的僱主可能只屬個別,但不代表沒有,若相關僱主不肯協助產後女性僱員填寫相關表格,難道僱員為這十四天的產假報酬而和僱主“擘面”嗎?相信只能選擇啞忍吧!故政府有關做法不單容易製造勞資矛盾,亦未必能充分保障到僱員相關報酬權。

應簡化手續善意提醒

當然,現時法規已然生效,相信短期內未必會作出修改,期望有關部門在執行過程中,盡可能簡化程序和手續,以減少申請補貼的僱員之不便,尤其是已提交出生津貼申請,但在一定期限內仍未見相關僱員提交產假報酬補貼申請時,亦應有機制作出善意提醒,並盡可能協助僱員處理所面對的困難。另一方面,勞動部門亦需審視現時糧單的法定地位。雖然《勞動關係法》明確規定僱主須給予僱員一份支付報酬的單據,其內載有僱主的身份資料、僱員的姓名及職位、社會保障基金受益人編號或倘有的法律規定給予僱員的編號、與報酬相應的期間、以分條縷述的方式敘述的報酬項目、所有扣除的金額、應收的淨金額;但沒有明確要求僱主必須簽名或蓋印,未必具法定證明的效力。故日後修訂《勞動關係法》時,有必要訂定有關單據的明確格式和規範,以便日後可以作為所有政府部門申辦手續時的法定收入證明,而非留難僱員“要求”僱主為其填寫各類表格,剝奪僱員應有的申請權利。

議員助理 阮玉笑

2020-06-17 阮玉笑 1 1 澳门日报 content_51812.html 1 產假報酬補貼應由僱主申請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