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周假工作的補償
休息是為了更好地工作,所以每周休息日(即“周假”)對員工相當重要。法律對於僱主要求員工在周假工作有嚴格的規定,除非員工出於自願,否則只有在法定情況下,僱主才可要求員工在周假工作。
在以下情況,僱主可無須徵得員工同意而安排員工在周假工作,但須依法作出補償:一、僱主正面臨重大損失或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二、僱主面對不可預料的工作增加;三、為確保企業持續營運而必須由員工提供工作(例如全年無休的醫院、酒店、保安等行業)。
在周假工作的員工,有權在工作後的三十日內享受由僱主指定的一日補償休息時間,並同時享有以下權利:一、對於收取月薪的僱員,可選擇收取額外一日基本報酬或在三十日內享受一日補償休息時間。二、對於按實際工作時間(例如日薪或時薪)或按實際生產結果(例如按件數)計算報酬的員工,除可收取工作當日的正常報酬外,另可選擇補一日基本報酬或在三十日內享受一日補償休息時間。
總括而言,月薪員工在周假工作後,可選擇“一日補休加一日基本報酬”或“兩日補休”。而其他方式收薪的員工,除可收取在周假工作的正常報酬外,還可選擇“一日補休加一日基本報酬”或“兩日補休”。
有關補償的選擇,應由僱主與員工協議選定,如沒有協議,由僱主因應企業的營運需要指定。由僱主指定補償休假的具體日期,須至少提前三日指定。如果僱員因自身原因只完成部分工作時間,不論該情況屬合理或不合理缺勤,有關補償均以實際工作的時數按比例計算。
至於員工自願在周假工作,可以向僱主提出書面申請。有關員工有權在工作後的三十日內享受由僱主指定的一日補假。如員工未能享受有關補假,則有權收取額外一日基本報酬。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勞動關係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