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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18日
第A03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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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任經財司長不作爲令民失望

時任經財司長不作爲令民失望

【本報消息】廉署批評,時任經濟財政司司長在促進非凡航空成功獲得相當巨額借貸援助的行為,雖未能搜集足夠證據認定其行為已滿足刑事犯罪的構成要件,但其種種疏漏、怠忽甚至不作為,讓市民對主要官員的工作期望落空。

經財司長參與審批

廉署表示,經查明,在工商基金向非凡航空提供合共二億一千二百萬元借貸款項的審批過程中,時任經濟財政司司長一直參與其中。除了曾在工商基金提交的報告上批示同意,並上呈時任行政長官審批外,時任經濟財政司司長曾先後兩次直接在工商基金管理委員會上呈的報告內,以批示批准向非凡航空提供五百萬元(合共一千萬元)的無息貸款,作為短期財務援助。

值得強調的是,《訂定工商業發展基金的規章》規定,工商基金超過五十萬澳門元的開支許可權既不屬於工商基金管理委員會,亦不屬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而係歸於行政長官的監督權限。

越權批兩無息貸款

廉署認為,立法者雖然賦予經濟財政司司長監督工商基金的權力,但基於工商基金為一具有行政及財政自治權並擁有本身財產的公法人,無將超出其管理委員會許可權範圍(即五十萬元)的金額許可權賦予經濟財政司司長,而是直接賦予行政長官。

顯然,時任經濟財政司司長無將上述兩次由工商基金交來的報告再上呈至時任行政長官審批及決定,而直接在報告上批准工商基金向非凡航空先後提供兩次五百萬元貸款,其行為是錯誤適用法律,且完全違反《訂定工商業發展基金的規章》依法屬於行政長官監督權限範圍內的開支審批權。

經財司長責無旁貸

廉署指出,工商基金管理委員會的報告沒有分析擔保人鷹揚航空控股的財務狀況,最終導致當非凡航空被宣佈破產後,工商基金無法從擔保人處成功獲得債務返還的後果,時任經濟財政司司長在監督責任上無可推諉。

縱然時任經濟財政司司長上述行為未能適用分別於二○一○年十二月十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才生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通則》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守則》中,主要官員不妥善履行監督職責時所需承擔的責任規定,但無論如何,時任經濟財政司司長應對行政長官負責,亦應為當時無在非凡航空欠債一事上盡忠行使監督權力而向公衆的期望負責。

時效屆滿難撤審批

廉署表示,根據《行政程序法典》規定,時任經濟財政司司長上述疏漏、怠忽,甚至不作為的行為有可能導致工商基金向非凡航空的借貸援助的所有審批及決定存在瑕疵,甚至有可能屬可被撤銷的程序及行為。

但對可被撤銷行為的訴權期間,即使由檢察院提起,最長亦只是三百六十五日。根據二○○九年十一月份工商基金最後一次跟非凡航空簽署貸款援助協議,直至廉署於二○一八年七月三十日開展專案調查,中間未見存在中止時效的情況,致使可撤銷的訴權因時效屆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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