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貪脫罪 違保密資料不正確罪成
張祖榮囚兩年保釋
【本報消息】初級法院昨宣判貿易投資促進局前主席張祖榮涉貪案,合議庭主席梁鳳明裁定,張祖榮四項違反保密罪及三項資料不正確罪成,判囚兩年,不予緩刑。至於其涉及的犯罪集團、受賄作不法用途等刑幅較重的罪名則不成立。由於刑期不符合羈押前提,法庭批准張祖榮立即釋放,須交十萬元擔保金保釋。
張全程表現冷靜
案件昨下午四時於初級法院刑事大樓宣判,廿六名被告中只有五人出席。羈押了一年三個月的張祖榮由獄警押解到法庭,隨即與代表律師商討案情,期間張祖榮不斷點頭回應,並不時與太太“密斟”。梁鳳明超過兩小時的宣判,張祖榮沒有太大反應,全程表現冷靜。
濫職改違保密罪
梁鳳明指出,案件經過約兩個月庭審,傳召控辯雙方約七十名證人,法庭分析了大量的文件、對話記錄、錄音、銀行資料等得出結論。案情指,張祖榮涉不法向他人披露貿促局資料。梁官指出,在違反保密罪上,經過貿促局工作人員提供的資料以及相關證人於庭審中的證言,認為該局在申請來澳居留的分析表、計算形式,以及最低投資一千三百萬的金額等,從沒有對外公開,屬於機密性質,裁定張祖榮的違反保密罪成。至於三項濫用職權罪,亦應改判為三項違反保密罪。
張獲釋放直至裁決轉為確定。
妻女罪名不成立
在行賄和受賄上,案中主腦吳國壽涉安排張祖榮的妻子葉安琪、女兒張倩雯在涉案公司工作,收取不法利益。梁官指出,沒有證據顯示葉安琪只是涉案公司的掛名員工,張倩雯亦只是高於另一職員的薪金,以及沒有足夠證據顯示張倩雯取得涉案公司股權。經分析後,認為葉安琪和張倩雯在涉案公司工作,不能構成吳國壽以支付薪金為由,持續向張祖榮提供不法利益,裁定葉安琪及張倩雯涉及的相關罪名不成立。
情婦轉帳存疑問
至於張祖榮與葉安琪被控的財產資料不正確罪,法庭指未能證明相關的至少五十萬港元及兩手錶來源於不法所得,但張祖榮在二○一四及二○一五年的兩次申報均沒有提及相關財產,故該事實獲證。由於張祖榮當時已知款項及手錶存在,裁定張祖榮資料不正確罪名成立。惟葉安琪已沒附有合作義務,葉安琪則脫罪。
另外,法庭從多方面資料證明到嫌犯曾春梅是張祖榮的情人,並替張祖榮處理內地租約財產事宜,但據她與吳國壽的轉帳紀錄,不能排除存在債務關係,法庭對吳國壽透過曾春梅轉帳予張祖榮的不法利益存在疑問。
張無悔意不緩刑
量刑方面,張祖榮涉及四項違反保密及三項資料不正確罪成,判入獄兩年。葉安琪和張倩雯的所有罪名均不成立。主審法官梁鳳明直斥,張祖榮在審訊中選擇緘默,沒有悔意。其身為貿促局時任最高領導人,理應嚴格遵守法律,為下屬樹立良好榜樣,但反而知法犯法、漠視法紀,利用職務之便取得內部機密資料,向沒有獲授權的人士提供當局的保密資料,對政府、公務員造成極大的負面影響,不法和故意程度高,故不考慮對其設緩刑。
官斥張違法自知
梁官補充,張祖榮被控的受賄罪等刑幅較重罪名,法庭認為雖然相關證據不充分,但不代表其沒有做過違法行為,反問“有冇做你應該好清楚”。貿促局行政管委會前執行委員吳愛華、前投資居留暨法律處經理甄溢全竟向他人披露當局資料,以及與不法為他人申請來澳的犯罪集團有接觸,反映當時貿促局的領導層存在很大問題。案中沒有一名被告承認犯罪,無勇敢承認相關後果,希望是次判刑後,無論在獄中或出獄後都能汲取教訓,深刻反省“乜嘢啱乜嘢錯”。(相關新聞刋A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