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新民防法調整聯合行動指揮及體系組成
內部保安綱要法獲立會通過
【本報消息】立法會昨日下午一般性討論及表決修改《內部保安綱要法》法案。保安司司長黃少澤稱,修法主要是配合《民防法律制度》改變,調整聯合行動指揮及內部保安體系的組成。法案在出席的二十八名議員贊成、三名議員反對下獲一般性通過。
組成機構符基本法
黃少澤引介法案指,上月十五日生效的《民防法律制度》爲澳門特區的民防制度作了一系列革新,尤其在行動領導體制,聯合行動指揮官改由保安司司長擔任。因此,需要及時更新《內部保安綱要法》中澳門特區內部保安體系的行動指揮和授權制度。
另外,《內部保安綱要法》也需要透過合理調整內部保安體系的組成,特別是明確界定哪些公共機構是“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以及更新不合時宜的名稱及提述,使法律能夠與《民防法律制度》的組織規定互相對應,也使內部保安體系的組成機構能夠符合基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性質。
修訂無改法律功能
黃少澤稱,政府希望透過法案修訂現行《內部保安綱要法》中必要、與《民防法律制度》相對應的條文,確保《內部保安綱要法》對包括民防在內的各項內部保安工作起到指導作用,亦為稍後推進修改《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奠定法律基礎。
議員蘇嘉豪認為應一併檢討及完善整部法律。黃少澤回應時強調,是次修法並無變更《內部保安綱要法》的立法政策,亦無變更或削弱《內部保安綱要法》既定功能以及保障權利自由,認為無須修改整體法律。
全球皆設拒絕入境
他指出,全球都有拒絕入境制度。歐盟及葡國相關法律制度與本澳模式相同,國際慣例、司法判例中亦非常清晰。
蘇嘉豪關注能否保障被拒入境者的行政、司法救濟?黃少澤回應指,禁止不受歡迎、對安全有威脅者入境只是其中一項警察預防措施,澳門法律制度屬警務部門自由裁量範圍,但不等於受影響者無行政或司法救濟。他們可透過行政上訴、司法訴訟得到應有權利。全球均不會表明拒絕入境的具體理由。
黃少澤提到,“出入境法律制度”與《內部保安綱要法》是不同的法律制度、不同層面。若社會有共識修改《內部保安綱要法》整部法律,當局持開放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