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淘寶或納超級平台監管
【本報綜合報道】據中新網、《瀟湘晨報》卅日消息:十月二十九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佈了《互聯網平台分類分級指南(徵求意見稿)》、《互聯網平台落實主體責任指南(徵求意見稿)》。其中提出,互聯網平台擬劃分為網絡銷售類平台、生活服務類平台、社交娛樂類平台等六大類,並按照用戶規模等劃分為超級平台、大型平台和中小平台三級。
其中,超級平台指同時具備超大用戶規模、超廣業務種類、超高經濟體量和超強限制能力的平台。依照該標準,微信、淘寶、抖音、美團、拼多多等平台將按照超級平台管理。
具體來看,超級平台上年度在中國的年活躍用戶不低於五億;平台核心業務至少涉及兩類平台業務;平台上年底市值(估值)不低於一兆元;平台具有超強的限制商戶接觸消費者(用戶)的能力。
據不完全梳理,目前滿足上述條件的互聯網企業或有阿里巴巴、騰訊、美團等,市值均超一兆元。京東、拼多多等企業市值也將達到一兆元。
另外,網易、小米等企業也可能有望成為超級平台。
據報道,騰訊目前總市值超三點八兆元,旗下擁有社交、遊戲、互聯網廣告、資訊等多項業務。其發佈的財報顯示,截至今年六月底,微信及QQ合併月活用戶數達十二點五億。
當然,還有一些企業未上市,無法準確評估其市值等數據,例如抖音、螞蟻金服等都有可能屬於超級平台。
監管措施有針對性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薛軍表示,《分類分級指南》強調針對不同類型的平台,實施合理的分級分類的規範要求,而不是各種類型的平台“一刀切”,這是一種更加務實的做法,尤其區分超級平台與其他平台,使得監管措施更加有針對性。
根據《主體責任指南》,互聯網平台經營者應當保障消費者的各項法定權利,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互聯網平台經營者應當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訴、舉報和爭議在線解決機制,協助消費者維護權益。
經營者負相應義務
此外,互聯網平台經營者針對平台內經營者發佈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建立內部監督檢查制度,督促平台內經營者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產品及服務。互聯網平台經營者應當承擔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保護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
值得注意的是,《主體責任指南》提出,互聯網平台經營者不得限制平台靈活就業人員在其他互聯網平台就業。這意味着“外賣小哥”等新業態就業人員以後就業或更加靈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