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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1月02日
第A05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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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進會:利發揮調解優勢助解紛

羅佩琪

大灣區調解員資歷評審標準操守準則實施

法進會:利發揮調解優勢助解紛

【本報消息】《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員資格資歷評審標準》和《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員專業操守最佳準則》文本日前正式發佈,澳門法律交流協進會副會長羅佩琪稱,隨着兩項文本的正式出台,三地相應的調解員資格資歷評審及專業操守準則將陸續制訂,調解的獨特優勢將能更進一步發揮作用,助力大眾排難解紛。

秉持中立公正

羅佩琪認為,調解作為其中一種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非常適用於解決灣區內的跨境爭議。綜觀《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員專業操守最佳準則》,規定調解員的基本責任和原則合共五項,秉持中立與保持公正,一脈相承,調解員須不偏不倚對待當事人,廉潔自律,不應與爭議事項涉及個人利益。同時,遇到任何衝突情況,應預先向當事人披露及視乎當事人意願而避嫌。這兩項責任和原則至為重要,是調解得以獲當事人採信的最根本基礎。只有面對中立公正的調解員,當事人才可以打開心扉,作為解決問題的第一步。

尊重當事人意願,可促進雙方當事人進行良性溝通。調解員不得將自身價值觀或意見強加於當事人之上,應尊重當事人選擇和想法。因此,當事人自決原則帶來調解的獨特優勢,就是雙方當事人能夠掌握事件如何解決,而並非由其他人即法官或仲裁員所定奪。這種掌控權不單能提升當事人採用調解的意願和信心,實際上亦能令調解結果更切合當事人需求,真正解決彼此糾紛。

調解全程保密

羅佩琪強調,調解員必須保守秘密,不得洩露在調解過程中知悉的案情或其他內容,且須提醒及確保當事人知悉及承諾遵守保密義務,這一點有別於傳統司法訴訟依法所具有的公開性。全程保密的調解,能讓當事人毋須擔心案件信息或和解方案被他人或公眾知悉,而造成各種心理顧慮(如羞於錯誤被公眾所知)或客觀妨礙(如防止商業秘密被公開)。基於保密原則,當事人更易於向調解員透露深層次的所想與所需,更有助於調解員促進雙方,發掘原本難以為彼此所察覺的合適解決方案。

調解員必須具備調解能力,除貫徹履行前述各種責任,亦要在調解過程中運用專業技巧,顧及當事人心理和需求,亦要令當事人對調解員及調解程序有信心,創造正面氛圍以促進雙方友好協商,並草擬相應的和解協議。

可見,調解不單止是省時、便捷、低成本的解紛方式,還具有以上所述各種獨一無二的優勢,更好輔助當事人解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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