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主體擬擴大至任何團體及個人
勾連境外勢力危害國安將受制裁
【本報消息】諮詢文本建議修改涵蓋現行包括勾結外國勢力的多項條文。提及將當中的“外國”,改為“澳門特區以外”,“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去“政治性”,且個人聯繫境外敵對勢力也受制裁。保安司司長黃少澤表示,修改是希望法例能更貼地、可操作。
外國勢力亦干涉澳
現時“國安法”第六條“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第七條“澳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諮詢文本建議去“政治性”、改“外國”定義為“澳門特區以外”。同時建議修改第七條,使透過建立多種聯繫方式作出危害國安行為的任何個人、組織或團體都能夠依法制裁,涵蓋範圍更廣。
有葡文記者問及,將來會否針對現有外部勢力滲入情況處罰?去年立法會換屆以“不擁護基本法、不效忠特區政府”為由被DQ者會否被追究?黃少澤回應,香港無論是一四年的非法“佔中”還是一九年的“反修例”風波,外國勢力的介入及干涉非常明顯。他說,澳門○九年“國安法”立法後亦絕對有(外部勢力介入危害國安),但法律不設追溯。澳門現有的八千多個活躍社團中只有一個登記為政治性組織團體,無法處罰有關個人。修法就要是使法律更加貼地、具可操作,一旦有人違法隨時可執法。
黃司:有人身有屎
黃少澤強調,希望最後不必動用該法。法律除了處罰,還有預防功能,不希望像香港般在發生問題後才立法。取消候選人資格是當時警方按選管會決定及原則去搜集資料。違反國安法的執法、司法,與選舉中是否具標準、具資格是不同的問題。
“港區國安法”立法後有政治人物逃離香港,黃少澤指出他們是“身有屎”,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或直接犯罪而要離開。有記者希望司長分享外部勢力干預澳門的情況,黃少澤笑稱要保密情報,他透露了就是違法,重申將來不違反“國安法”就無事。
境外違法同樣究責
黃少澤回應在網上發表不同政見言論時指出,具體個案要具體分析,但強調網絡言論自由受到保障。澳門奉行罪刑法定原則,即“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
修改“國安法”的適用範圍建議擴大至任何人在澳門以外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黃少澤表示,這是引入刑法的“保護管轄原則”,不論是否澳門居民,是否身在澳門,同樣適用“國安法”,除非是國際公約規定在當地處理或已處理,則“一事不二審”。這符合國際慣例、澳門傳統,也採用香港相同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