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或支持叛亂擬獨立成罪
增情報通訊截取措施為期半年可續
【本報消息】修改國安法諮詢文本建議增加“教唆或支持叛亂罪”,日後教唆或幫助他人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有機會觸犯法律。保安司司長辦公室強調不會出現“以言入罪”或“亂入罪”情況。另外,文本新增“情報通訊截取”措施,基於國安情報工作,要求電信商或網絡通訊服務供應商提供通訊使用者資料及通訊紀錄。
在“教唆罪”方面,諮詢文本指出,叛國、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都屬於嚴重罪行,教唆或幫助他人實施危害國安的犯罪,將大大促成犯罪的發生,現時刑法典並未規範相關的教唆或幫助行為。因此建議強化維護國安的刑事政策,把相關教唆或幫助行為獨立成罪。
不會“以言入罪”
被問及增加“教唆罪”後,會否出現“以言入罪”?保安司司長辦公室顧問張國華指出,“教唆罪“的犯罪性質是危險犯,行為一旦實施就可能危害國家安全或造成國家安全風險,故無論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有否實際造成後果,都不影響成立犯罪。但強調澳門遵循罪刑法定原則,每一項犯罪都需要有明確構成要件,“不可能出現大家誤解的以言入罪,又或罪刑規定不清,導致亂入罪等情況”。特區政府會遵循既有的刑事基本原則,堅定維護在澳人士依法享有的人權。
截通訊前需許可
諮詢文本引入“情報通訊截取”措施,建議可基於國安情報工作的目的,維護國家安全執法機構可依法直接向電信商或網絡通訊服務供應商提取通訊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但情報截取受到“法官預先許可”和“檢察院備案”制度約束,以保障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情報通訊截取實施期間與香港一致,為期六個月,可依法續期。
諮詢文本並建議,經保安司司長許可,維護國安執法機構可要求在澳門的可疑組織或個人提供活動資料,以作針對可疑活動及相關財富情報工作之用。但上述義務不包括享有外交特權或豁免的主體。被問及若在澳的團體或個人不提供資料有何後果?黃少澤表示,“提供活動資料”的預防措施,是國際通例,港區國安法亦有類似規定,主要是為了防止外部勢力干涉。倘不提供資料,可能構成違令罪或加重違令罪。
護國安人人有責
此外,諮詢文本建議增加“一般規定”章節,明確本澳居民及其他人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義務,及澳門特區在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方面的主體責任;賦予執行國安法的相關刑事或行政程序具有緊急性質;增訂卷宗保密規定,按照卷宗有否刑事程序的屬性分別規範,僅當獲具權限當局許可時,才能向有權取得的部門提供;規定判決的通知條款,把有關判決內容以摘要形式,作成確定判決證明書通知有關權限部門以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