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裂國家”非暴力手段亦算犯罪
【本報消息】現時作出“分裂國家”、“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煽動叛亂”、“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均會受到處罰,單項刑罰最高判刑廿五年。
保安當局諮詢文本建議對該四項罪名均作出修改,“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將改為“顛覆國家政權”,而“分裂國家”及“顛覆國家政權”使用非暴力非法手段也屬犯罪。
修訂“分裂國家”不以是否具暴力作標準,並明確旨在分裂國家、破壞統一的具體行為。保安司司長黃少澤指出,現法局限於採取“暴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但像香港等很多國家或地區都不一定採取暴力或現法規定的行為去實現危害國家安全。澳門刑法典中亦有以暴力相威脅本地機關,藉暴動、擾亂秩序或喧嘩擾亂本地機關運作的規定(第三百○三條、第三百○四條),“地區安全都要咁,國安點解一定要暴力呢?”。
司長辦顧問張國華表示,包括建議修訂的“顛覆國家政權”罪也不限定只能通過暴力或武力方式作出,涵蓋“以其他非暴力非法手段作出的顛覆行為”。舉例“顛覆”手段可不經法定程序去改變國家憲法所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或以非法手段使政權機關無法運作,陷於癱瘓,嚴重干擾其運作。西班牙、法國和葡國也有相關立法。
訂顛覆國家政權罪
將“顛覆中央人民政府”改“顛覆國家政權”,張國華解釋,現侵害對象僅限於中央人民政府,指的是國務院,顯然對國家政權機關的保護及理解有問題,按中國憲法中央政權機關還包括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及其他相關的政權機構。因此亦建議增加試圖推翻、破壞國家憲法所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等罪狀。黃少澤回應記者時指出,澳門特區政府並不包括在內,刑法典第五編已規定了“妨害本地區罪”。
諮詢文本建議在現行“煽動叛亂”罪中,增補涉及公然和直接煽動他人參與危害國家穩定的騷亂的罪狀。而“竊取國家機密”則改為“侵犯國家秘密”,將“機密”改“秘密”但當中未對“秘密”有清晰定義,黃少澤指出,罪與非罪問題,要法有明文規定才罰。政府內部廣泛共識認為在保密法中規定更適合,隨後將進行相關立法工作,亦會繼續保留如有疑問特區政府會向中央人民政府獲取相關證明,以確定是否國家秘密,強調一定和國家採同一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