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有為抵制纏足有功
纏足除了跟性心理相連,還跟其他社會因素息息相關。其一,纏足是社會地位的象徵,女子一旦纏足,便脫離生產勞動,也就意味着可以依附上層階級。其二,下肢變相殘廢,完全喪失涉遠、跑動和爬山等能力,在男人看來,私奔和出遊都不可能,她們只能乖乖地做“內人”,相夫教子。
這種社會風氣在全國根深蒂固後,女孩如果不纏足反而喪失了婚嫁的權利,這將對許多家族乃至經濟利益既得者構成嚴重損害。政府怎麼可能一紙空文就能制止?
女子纏足約四、五歲開始,纏時先將足拇指以外的四趾屈於足底,用白棉布裹緊,等腳型固定後,穿上“尖頭鞋”。白天家人挾之行走以利於血氣運行,夜間將裹腳布用線密縫,防止鬆脫。到了七、八歲時,再將趾骨彎曲,用裹腳布捆牢密縫,日復一日地加緊束縛,使腳變形,最後發展到女人只能靠足拇指行走、“小瘦尖彎香軟正”才算大功告成——實在是壓迫女性的殘酷陋習!
但是黑暗終將迎來黎明。
為這黎明到來,廣東人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功不可沒。康有為十歲時曾親耳聽到妹妹因纏足夜夜號哭,從那時他就下定決心絕不讓自己女兒纏足。在他設計的未來大同世界中,有一章就是講男女平等的。他不但不讓女兒及家族中的女性纏足,還要讓全天下的女性都免除這非人的痛苦。他能有這覺悟,自然與廣東得風氣之先有關。
長女康同薇五歲時,家中女性長輩要給她纏足,康有為則堅決反對。他對女兒呵護備至,但觀念新派,因而康同薇從小就接受那時最先進和全面的教育,甚至被父親鼓勵學英語、日語。父親大力栽培的同時,她也不斷地努力充實自己,得到了父親“天資頗穎,勤學強記”之譽。十九歲時,她就遠走澳門,赴剛創辦不久的《知新報》做主筆,兼記者、編輯、翻譯,成為中國報人先驅。(三之三)
譚健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