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
在澳門,很多人都會創作屬於自己的作品,例如雕塑、陶瓷製品、油畫、歌曲等。為了保護原創作品,現行第四三╱九九╱M號法令《核准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下稱“著作權法”)作出了明確的規範,今天本欄將為大家介紹當中的主要內容。
《著作權法》所保護的範圍
根據《著作權法》第一條的規定,在文學、科學或藝術領域內的原始智力創作,不論其種類、表現形式、價值、傳播方式或目的為何,均屬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但不包括單純的意念、程序、組織、操作方法、概念、原則或發現本身)。
《著作權法》對作品的保護,是以其是否具備外部表現形式作為先決條件,而不論該作品是否被發表、出版、使用或經營。換言之,作品只要具外部表現(例如是已製成的雕塑、已寫好的劇本等,即不能是憑空想像的),即使未經發表、出版、使用或經營,也會受著作權法保護。
原創作品的範圍
根據《著作權法》第一條及第二條規定,任何作品只要屬原創作品,即屬受保護作品。原創作品是指來自作者本人的創作成果,而非屬純粹將他人創作的全部或部分當作自己所出的。此外,就某一作品相繼出現的版本,即使經訂正、增加、改寫,又或經更改其名稱或規格,均不視為異於原作的作品;藝術作品的複製品即使體積不同,亦不視為異於原作的作品。
原創作品的種類
《著作權法》第二條尤其指出原創作品的種類,包括:
a)具有文學、新聞及科學性質的文本,以及包括電腦程序在內的其他文字作品;b)專題研討、講課、講演及佈道;c)戲劇作品及戲劇音樂作品,以及其上演;d)以文字或其他方式表達之舞蹈作品及啞劇作品;e)配詞或未配詞之樂曲;f)電影、電視及錄像之作品,以及其他視聽作品;g)繪圖、掛氈、繪畫、雕塑、陶瓷、瓷磚、雕刻、版畫及建築之作品;h)攝影作品或以類似攝影之任何方法作成之作品;i)構成藝術創作之實用藝術品、工業品之外觀設計或模型,以及設計作品;j)插圖及地圖;l)關於建築、地理或其他科學之設計圖、草圖及立體作品;m)格言或標誌,即使屬廣告性質亦然;n)諷刺性之模仿及其他文學或音樂作品,即使靈感係來自其他作品之題目或主題;o)在資料編排的準則上或在內容選擇方面屬原創之資訊數據庫及其他滙編。
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權法》亦規定了排除保護及不受保護的作品等情況,下星期將為大家介紹。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四三╱九九╱M號法令第一條及第二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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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局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