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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6月27日
第A04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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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治“台獨”意見的法律依據和政治效能

懲治“台獨”意見的法律依據和政治效能

二○二四年六月廿一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佈《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該《意見》的法律依據及政治效能如下:

一、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規定,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神聖領土的一部分;《反分裂國家法》明確規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明晰國家在台灣問題上的紅線底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為依法追究“台獨”頑固分子刑事責任提供充分法律依據,為此,上述法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共同為《意見》的出台提供有力的憲制依據和法律依據。

二、政治效能

《意見》共分為四個部分,包括總體要求、準確認定犯罪、正確適用程序和附則,全文共二十二條,內容既包含實體法的內容,也涉及程序法的要求,一方面為現有的國家安全法律制度體系提供有力補充,另一方面亦為確保國家安全法律貫徹實施提供清晰指引,具有如下特點:

(一)《意見》具有補強性

在實體法方面,《意見》根據《刑法》規定,為準確認定犯罪提供指引,即明確對“台獨”頑固分子適用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的具體情形,並對相關犯罪所涉“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積極參加”等的認定作出規定;在程序法方面,結合《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意見》重申從重處罰情節和不受追訴期限限制等情形,同時規範“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案件辦理,包括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辯護權利;明確對“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案件可以依法適用缺席審判程序,並對缺席審判程序中的辯護權、上訴權等訴訟權利作出明確規定。這些規定為司法機關依法嚴懲“法理台獨”、“倚外謀獨”、“以武謀獨”等分裂行徑提供明確指引。

(二)《意見》具有威懾性

《意見》分別從“量刑”、“時間”和“地點”三個維度重點打擊、依法嚴懲“台獨”頑固分子。在“量刑”方面,分裂國家罪的法定最高刑為死刑;在“時間”方面,如果“台獨”行為是連續實施、繼續實施的,那麼對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時間是不計算在追訴期限內的,這就意味着,“台獨”頑固分子的分裂行為一天不停止,追訴期限亦會繼續;在“地點”方面,可對“台獨”頑固分子進行缺席審判,不管其身在何方,都難逃法律責任。

(三)《意見》具有教化性

《意見》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罪行,承認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對於主動放棄“台獨”分裂立場,不再實施“台獨”分裂活動,並採取措施減輕、消除危害後果或者防止危害擴大,符合法定條件的,公安機關也可以依法撤銷案件。體現出鮮明的政治指引和道德導向,具有恩威兼濟的教化作用。

總結而言,《意見》的出台展現出中國大陸對嚴密防範和堅決打擊“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堅定決心,同時堅持寬嚴相濟的原則,為“台獨”分子提供改過自新的機會,既有警戒和威懾的作用,也具有預防和教育功能。

澳門創新發展智庫研究員 劉曉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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