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費減免涉五十六億
澳人置業六百萬元以下擬免印花稅
【本報消息】《二○二六財政年度預算案》建議繼續實施一系列稅務減免措施,估計涉及總金額約五十五億九千六百四十八萬○八百○五元。不僅延續營業稅豁免、住房稅減徵、職業稅扣減及退稅等民生措施,更建議明年度豁免一次成年澳門居民置業六百萬元以下免財產移轉印花稅政策,同時為現代金融業發展推出多項針對性稅務優惠。
職業退稅上限萬四
預算案建議延續多項稅費減免,包括豁免營業稅;豁免有關保險合同、銀行業務、競賣及表演的印花稅;免收小販准照費、街市攤檔租金、鮮活食品檢疫費;商戶免納有關張貼或放置廣告及宣傳物品的准照費用及相關印花稅;餐廳免納旅遊稅。在稅制方面,扣減澳門居民取得的不動產首三千五百元市區房屋稅稅額,並將出租房屋的市區房屋稅稅率定為百分之八;減收百分之三十職業稅稅額,職業稅免稅額定為十四萬四千元,長者及殘疾人士職業稅免稅額定為十九萬八千元;向澳門居民退還百分之六十已繳納的二○二四財政年度職業稅稅款,上限為一萬四千元。
企業稅務優惠方面,所得補充稅每年計稅依據豁免額定為六十萬元;對於企業從以葡文作為正式語文的國家取得而已在當地完稅的收益,豁免其繳納所得補充稅;對於企業用作科技創新業務的首三百萬元“合資格研發開支”,可獲三倍所得補充稅計稅依據扣減額度,餘額可獲兩倍扣減額度,總扣減上限為一千五百萬元。
已首置居民亦豁免
此外,豁免成年澳門居民取得居住單位涉及金額至六百萬元相關的財產移轉印花稅,但僅以一次為限。即使曾於過往財政年度享受過預算案內有關首次置業財產移轉印花稅豁免稅務優惠的居民,亦適用此項豁免。
為推動現代金融業發展,預算案建議繼續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發行的債券所取得的利息,以及因買賣、被贖回或作其他處置所取得的收益豁免所得補充稅,同時豁免有關債券的發行、買賣或有償讓與行為的印花稅。同時參考香港及新加坡做法,在澳門設立負責管理跨國企業集團內部財務活動的企業財資中心,符合相關要件者可適用百分之五的所得補充稅優惠稅率。
基金業務系列優惠
為配合《投資基金法》實施並推動行業發展,在澳門開展投資基金業務可享有以下稅務優惠:符合要件的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適用百分之五的所得補充稅稅率,並豁免其取得一個用作自身經營用途不動產的財產移轉印花稅,以及開展基金相關業務所須繳納的印花稅;豁免以私募基金形式管理業務所取得的業績報酬的所得補充稅;豁免不動產投資基金的市區房屋稅及不動產租賃印花稅;豁免所得補充稅納稅人因投資於住所設在澳門的投資基金所取得的利息、收益分配,以及因買賣或其他方式處置基金份額所取得收益的所得補充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