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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1月19日
第A12版:視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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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溫度

良好的制度構建,可讓社會穩健發展。

制度的溫度

制度,是社會得以有序運作的基本結構。從法律到契約,從文化到信仰,這一系列正式與非正式的制度構成了社會的規則網絡,規範着何者可為、何者不可為。政治學者道格拉斯 · 諾思(Douglass C. North)在其著作《制度、制度變遷與經濟成就》中指出,制度是“界定人類互動的遊戲規則”,它既能降低不確定性,也塑造了個體與群體的行動誘因。換言之,制度是社會穩定與持續發展的先決條件。

制度的功能與正面意義

制度的主要功能包括規範行為、維持秩序、促進公平、保障穩定與傳承價值。良好的制度構建,既能防止權力濫用與資源錯配,也讓社會行為具有可預測性,為個體的行為提供了安全感。當人們相信規則的公平性,才會願意投入時間、勞動與創造力。

哲學家約翰 · 羅爾斯(John Rawls)在《正義論》中指出,“制度的首要價值是正義”。公正透明的制度猶如社會的正向引導力,以明確的規則與公平的回饋,確保付出者有保障、努力者有回報、創新者有舞台,從而激發人們的動力與創意,讓社會在可預期的軌道上穩健發展。例如教育平等制度,使不同階層的子女都能憑才學改變命運;勞動保障制度則確立了公平交換與尊嚴勞動的環境。這些良制,使社會形成一種正向的激勵結構。

制度失靈的理論脈絡與社會現象

然而,制度的存在並不保證其有效。當制度與社會發展脫節、與民意需求不符或被權力俘獲時,便會出現“制度失靈”。此時制度雖在形式上存在,實際上卻無法達成規範、治理或激勵的功能,其理論依據可從下列幾個學術脈絡理解。

其一,官僚化與同型化。馬克斯 · 韋伯(Max Weber)的官僚體制理論指出,現代制度化過程的一大成就,是用理性程序取代人治式的隨意。制度能透過明確的權責分工與程序規範,保證“可預期性”與“一致性”,使社會免於專斷。然而,韋伯同時警告,制度過度理性化會讓人陷入“理性的鐵籠”,即人被規範所馴化,喪失價值判斷與創造力。後續的新制度主義學者迪馬吉歐(Paul Dimaggio)以及鮑威爾(Walter Powell)在一九八三年提出制度同型理論,組織往往為追求“合法性”而模仿他者,導致制度趨於一致、創新停滯。這種“同型化”雖能短期內維持穩定,卻削弱了組織對環境變化的適應能力。例如,當組織設立繁複的審批流程,意在防弊,但最終反而造成決策遲緩,形成“不求有功、但求無過”的制度文化,導致效率缺失。此類制度失靈屬於“程序性僵化”,即制度過於形式化,失去了以目標為導向的初衷。

其二,權力與利益俘獲。制度失靈的另一根源,在於權力結構的傾斜。公共選擇學派學者布坎南(James M. Buchanan)與塔洛克(Gordon Tullock),在一九六二年共同出版著作《同意的計算》中指出,制度往往是利益集團或官僚群體基於利益最大化作出的選擇,當制度設計缺乏透明與制衡,政策制定就會偏向少數群體,而非社會公共利益。例如,政治家會根據選民的偏好和自己的政治利益來制定政策。此外,根據社會學者布迪爾(Pierre Bourdieu)於一九九○提出的文化再製理論,制度中潛藏着象徵性權力,它是一種透過“看似中立的程序”來再生產權力與階級的支配力量。象徵性權力的行使不依賴命令,而是藉由被社會普遍認可的象徵價值與“誤認”機制,將支配關係合理化。例如在組織中,當晉升與資源審批表面上遵循透明程序,實則取決於上級的主觀印象或關係運作時,象徵性權力便已發揮作用,下屬可能將這種基於偏好的決策,內化或誤認為是對“潛力”、“領導力”等正當標準的客觀評估,從而在不自覺中接受了這種權力關係。結果,本應保障公平的制度,反而轉變為鞏固既有權力結構與不平等的機制。這種結構性不公不僅侵蝕制度公信力,更會導致人才流失或消極“躺平”,最終抑制組織的創新與活力。

其三,信任崩解與文化斷層。哈伯瑪斯(Jürgen Habermas)認為,現代社會的制度應建立在“溝通理性”之上,也就是透過公開、平等的對話形成共識與正當性。他認為社會由系統與生活世界構成,前者以權力與金錢為媒介,運作於官僚體制與市場機制中,追求效率與結果;後者則建立在人們的語言互動、價值理解與文化共識之上,而制度是上述兩個層面的連接點,既要維持運作效率(系統的功能),又要回應社會共識與倫理期待(生活世界的正當性)。當制度過度追求效率與控制,被工具理性侵蝕時,便會出現哈伯瑪斯所謂的“生活世界的殖民化”,制度雖仍運行,卻喪失了社會認可與信任,導致正當性瓦解與制度失靈。當民眾不再相信制度能保障公平時,便依附權勢與人治,向人情、關係與利益交換這些非正式制度求存。最終,若制度無法反映社會成員共享的文化價值與倫理期待,便難以有效持續運行。

尋找制度的溫度

經典制度理論從韋伯、布坎南到哈伯瑪斯,皆不約而同指出:制度之所以能持續發揮效能,不僅依賴規範與架構,更取決於其是否能與人性互動。制度若失去反思能力與價值導向,將陷入“形式理性”的陷阱,逐漸偏離善治的初衷。要走出這一困局,制度改革必須從三個層面同步推進:其一,在制度設計上須確保開放性與參與度。奧斯特羅姆(Elinor Ostrom)提出的多中心治理理論揭示,唯有讓公民、社區與多元組織共同參與決策,制度方能動態自我修正、重獲正當性與信任。

其二,需建立完善的權力制衡與透明問責機制。正如胡德(Christopher Hood)所言,效率與問責的平衡是現代治理的核心挑戰,而法治與資訊公開正是防止權力俘獲的制度保障。

其三,制度應具備學習性與彈性,允許合理的試錯與調整,賦予制度與時俱進的活力。

此外,制度的革新也離不開文化的支撐。道格拉斯(Mary Douglas)指出,“制度是文化思維的延伸”,在華人社會,儒家“禮以成法、法以達義”的理念,提醒我們制度既要正確,更要合乎情理。理性與人情若能並行,制度才能既守公正,又不失人心,真正成為社會共同體所信奉的價值基石。

歸根究底,制度是一份動態的社會契約。當制度變得冰冷、僵化、脫離現實,這份契約便名存實亡。我們今日社會所面臨的諸多困境,例如信任赤字、階層固化、創新動力不足等,其根源往往都能追溯至失靈的制度。改革之路從無坦途,唯有為制度重新注入溫度,讓它回歸服務於人、成就於人的初衷,方能激發社會的自我更新與集體活力,邁向真正意義上的“善治”。

陸 晴

2026-01-19 陸 晴 1 1 澳门日报 content_458394.html 1 制度的溫度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