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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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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商事調解條例》賦能琴澳協同

國家《商事調解條例》賦能琴澳協同

二十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堅持全面依法治國,協同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強調要完善社會治理體系,健全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綜合機制,為新時代法治建設與社會治理現代化指明了方向。習近平主席高度重視調解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論述,指出“我國國情決定了我們不能成為‘訴訟大國’”,強調要“完善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綜合機制,發揮人民調解、商事仲裁等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作用”,為商事調解工作的創新發展提供了根本遵循。在此背景下,《商事調解條例》正式頒佈,既是貫徹落實二十屆四中全會精神的具體實踐,也是踐行習近平主席關於調解工作重要指示的法治成果,為琴澳協同發展注入國家層面法治新動能。

自願合法誠信保密四原則

該條例已於二○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經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將於二○二六年五月一日起正式施行。作為我國首部專門規範商事調解活動的行政法規,它的出台標誌着商事調解工作全面步入規範化、法治化發展的嶄新階段,不僅為優化全國營商環境提供了堅實的法律基礎,更為粵港澳大灣區尤其是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的規則銜接與機制對接,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制度保障。這對於正致力於經濟適度多元發展的澳門而言,無疑是一場及時雨,開闢了發揮自身獨特優勢、提升區域法律服務水平的新路徑。

條例系統構建了我國商事調解的基礎框架,其核心規定頗具亮點。它首次在法律層面清晰界定了商事調解的適用範圍,專注於解決貿易、投資、金融、知識產權等領域的商事爭議,確立了其專業化定位。同時,條例將自願、合法、誠信、保密四大原則確立為活動基石,其中強有力的保密條款尤為商事主體所看重,是構建調解信任度的關鍵。在決定行業專業水平的調解員隊伍建設方面,條例着眼於長遠發展,要求調解員不僅需具備相關專業知識或工作經驗,還必須公道正派並接受持續培訓。值得澳門業界特別關注的是,條例明確支持在特定區域經備案後聘任港澳及境外專業人士擔任調解員,這一開放姿態為澳門法律及調解人才更深入參與跨境糾紛化解提供了直接的行政法規依據。

創新中心提升調解親和力

國家立法與地方先行探索在此實現了有機融合。早在二○二五年一月,作為全國首部相關地方性法規的《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商事調解條例》已率先施行,其在聘任港澳調解員等方面的創新嘗試,為國家立法積累了寶貴經驗。更為生動的實踐則在基層展開,例如設於橫琴的“珠港澳(涉外)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創新設立了“咖啡+茶”調解中心。這一特色平台以其輕鬆、非正式的氛圍,為化解跨境商事摩擦提供了獨特空間,其名稱本身便寓意着中西文化與商業習慣的融合互諒。該中心的運作,正是對合作區條例及國家《商事調解條例》鼓勵機制創新、提升調解親和力與有效性精神的率先踐行。

在此利好消息下,粵港澳大灣區的實務協作也已邁出堅實步伐。近期正式發佈並更新的“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員名冊”,便是推動三地調解人才資格互認與協同服務的重要舉措。筆者作為一名澳門企業家與調解員,有幸入選該名冊,並曾參與橫琴“咖啡+茶”調解中心的相關交流活動,親身體驗到從專項培訓到大灣區平台認可的成長歷程。這種“柔性”調解場景與“剛性”名冊認證相結合的模式,生動說明了跨境商事調解正在向着更專業、更靈活、更貼近市場需求的方向發展,旨在切實降低企業的跨境解紛成本。

對外冀深化中葡商事解紛

展望未來,澳門應牢牢把握此歷史性機遇,充分發揮“一國兩制”與中葡雙語文化優勢,扮演好雙重戰略角色。

對內,澳門應積極成為大灣區規則銜接的“轉換器”,主動與橫琴、香港合作,將條例原則轉化為可共同操作的具體細則,助力構建統一、高效的大灣區商事調解體系。對外,澳門應致力擔當中國與葡語國家商事糾紛解決的“服務器”。可聯合橫琴深度合作區,依託條例對涉外商事調解的鼓勵政策,共同建設面向葡語國家的“一站式”專業調解平台,匯聚熟悉兩地法律與文化的專業人才,為“一帶一路”共建框架下的中葡經貿合作提供高效、低成本的糾紛解決方案,為國家涉外法治建設貢獻獨特的澳門力量。

總而言之,《商事調解條例》的頒佈施行,為澳門的法律服務與經濟發展打開了新的局面。從國家頂層設計,到橫琴“咖啡+茶”調解中心這樣的基層創新,均為澳門業界提供了廣闊舞台。澳門各界應積極領會並運用好此國家級制度紅利,讓專業力量與區位特色相結合,不僅為澳門的經濟適度多元發展注入法治動能,更在全球商事糾紛解決格局中,刻下鮮明的澳門印記。

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員 黃淑筠

2026-01-21 黃淑筠 1 1 澳门日报 content_458857.html 1 國家《商事調解條例》賦能琴澳協同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