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收地個案承批人訴至終審法院均判敗
南灣湖C區三地段一失效兩勒遷
【本報消息】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訊:終審法院分別於二○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七月三十日和九月十八日就三宗涉及行政長官宣告土地批給失效的案件作出了判決。
租賃期滿未被利用
第一宗案件(第75/2019號案)所涉及的是位於澳門半島,一幅面積為一千二百三十三平方米、稱為“南灣湖計劃”C區1地段的土地,承批人為澄景灣建築置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二十五年,由訂立公證書之日(一九九一年七月三十日)起至二○一六年七月三十日屆滿。行政長官於二○一八年五月三日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第二宗案件(第72/2019號案)所涉及的是位於澳門半島牧場街,一幅面積為三千四百○九平方米的土地,承批人為王啟翔(João Wang)。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二十五年,由於沒有訂立批給合同的公證書,故有效期由相關批示公佈之日(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屆滿。行政長官於二○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第三宗案件(第26/2019號案)所涉及的是位於氹仔島北安填海區,一幅面積為三千七百五十四平方米、稱為“Q2”地段的土地,承批人為澳門新福利公共汽車有限公司。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二十五年,由於沒有訂立批給合同的公證書,故有效期由相關批示公佈之日(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屆滿。行政長官於二○一六年三月十日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另外,終審法院還在七月三十日就兩宗涉及土地勒遷的案件作出了判決(第78/2019號案及第80/2019號案):兩幅涉案土地均位於澳門半島,分別為“南灣湖計劃”C區10地段和C區4地段,面積為三千四百九十平方米和七百三十八平方米,承批人分別為寶景灣建築置業股份有限公司和福景灣建築置業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長官透過二○一八年五月三日的批示宣告上述兩幅土地的批給合同失效,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一八年七月十三日作出批示,命令兩承批人於通知日起計六十日內遷離上述地段。
上述五宗案件的承批人分別向中級法院提起撤銷性司法上訴,中級法院裁定五起司法上訴均敗訴。各承批人不服,再向終審法院提起對司法裁判的上訴。終審法院合議庭審理後裁定該等上訴均敗訴,維持了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
參閱終審法院第75/2019號案、第72/2019號案、第26/2019號案、第78/2019號案和第80/2019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