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實質證據指控港警犯罪或觸犯刑法
潘愛儀:基本法保障集會權
【本報消息】有人擬就香港警方對待示威者的行為在本澳舉行集會而不獲警方允許,因而上訴終審法院並遭駁回。律師潘愛儀表示,該集會若指控香港警察實施了犯罪行為,在沒有實質證據下,有可能觸犯本澳《刑法典》規定的侮辱罪、誹謗罪、詆毀罪等。她表示,澳門基本法及相關法律能保障澳門的集會權。
潘愛儀表示,若該集會的目的是普遍地指控和譴責香港警察,但至今香港監警會、法庭等都沒有任何客觀證據可指控警察不法施暴,不應普遍地對香港警察做出上述指控。對於集會目的是否干預香港内部事務,並違反特別行政區憲制原則。她不認同也不否定,因為其不是一名憲法專家,憲法又是一項專門的科目,因此若需對此作出合理的評論,則需要深入研究。
集會目的疑違法
她稱,指控香港警察實施酷刑、殘忍、不人道的待遇,即是指控香港警察實施了犯罪行為。然而,在沒有實質證據的情況下,根據澳門《刑法典》的規定,有關指控可構成侮辱罪、誹謗罪、詆毀罪,甚至誣告等罪名。集會的目的為實施犯罪時,該集會的目的則應定性為違反法律,繼而有關當局應作出不批准集會的決定。
在是次判決中,終審法官利馬作出落敗聲明,有人認為情況屬於罕見。然而,事實並非如此。根據法律規定,不論是中級法院或終審法院,一般來說,案件都是由三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審理,當判決內容不被合議庭的其中一名法官採納,他可以透過落敗聲明不認同判決的內容及闡述有關理由。
無解釋落敗聲明
一般的落敗聲明,由於是與另外兩名法官的意見不一,法官都會清楚及詳細指出不認同的原因。但這次利馬,則只是以三行字指出,即使目的為對香港警察機關近期行動的指責,也不構成目的違反法律。對於這名即將離任的終審法院法官,沒有對於為甚麽該目的不構成違反法律加以解釋,使市民無法了解當中的思維及加以評論。
集會是不需要獲得任何機關批准,集會人士只需要通知有關當局以便維持集會的秩序即可?潘愛儀指出,除了澳門,在某些國家,如葡萄牙,均有關於集會的法律,基於社會安全、秩序等原因,對集會設定限制及條件,有關當局是可以不批准集會。回顧近年,澳門都有舉行集會、遊行的情況,更曾經發生集會受到有關當局的限制並在終審法院上訴後,集會申請人獲判勝訴的例子。因此,澳門的集會權是獲得澳門基本法的保障並受有關法律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