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01日
第C06版:澳聞

治安警拒三集會勝訴

違反集會權及示威權法第二條

治安警拒三集會勝訴

【本報消息】治安警察局通知:治安警察局於九月十二日接到兩名澳門居民擬於九月十八日於塔石廣場、九月二十七日及十月四日於友誼廣場發起集會的預告,警方經綜合審視及分析有關集會後,由於有關集會目的違反了第2/93/M號法律《集會權及示威權》第二條的規定,所以該局依法依職權作出不容許舉行有關集會的決定。該兩名發起人遂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昨日下午該局收到法院通知,裁定該局勝訴。

依法行使職權

警方需要強調的是,治安警察局一直依法依職權、公平、公正、嚴謹處理有關集會、示威的預告。根據基本法及《集會權及示威權》,本澳居民依法享有集會示威權,居民擬發起的集會示威活動只要符合現行法律的規定,均可以依法行使集會示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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