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01日
第C06版:澳聞

終院駁回集會被拒預告人上訴

終院駁回集會被拒預告人上訴

指若容許變相干預香港內部事務

【本報消息】就有人擬就香港警方對待示威者的行為在本澳舉行集會而不獲警方允許,因而上訴終審法院。終院合議庭認為治安警察局長的決定並無可指責之處,裁定上訴敗訴,維持不容許舉行以譴責香港警方為主題的集會的決定。合議庭同時指出,若澳門警方容許集會,極可能被人解讀為認同上訴人對香港警方所作的指責,有變相干預香港內部事務之虞。

據終院合議庭在九月二十七日作出的裁決書指出,兩名人士向治安警察局長預告擬於九月十八日、九月二十七日及十月四日分別在塔石廣場及友誼廣場舉行集會,集會的主題為:“促請各地(尤其香港)警察機關嚴格遵守《禁止酷刑公約》,不要向和平示威者及被剝奪自由之人士實施足以構成‘公約’第一條所禁止之酷刑及第十六條所禁止之殘忍、不人道.......待遇之武力”。治安警察局長於九月十五日作出不容許舉行集會的決定

港警行為從未定性

兩人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上訴僅針對不容許於九月二十七以及十月四日舉行集會的部分,其後上訴人再修改了上訴標的,明確表示其上訴僅針對被上訴批示中不容許在十月四日舉行集會的部分。

終院合議庭指出,集會、遊行及示威權無疑是基本法賦予澳門居民的基本權利,亦受第2/93/M號法律的保障。但該權利並非絕對的不受任何限制,立法者賦予有權限機關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對這一根本權利作出限制的權力。

從上訴人在擬舉行集會的主題中所使用的“尤其香港”這一加重指示和他們專門向法院呈交的新聞材料來看,上訴人實際上是在公開指控和譴責香港警察機關向和平示威者和被剝奪自由之人士普遍實施了有關公約所禁止的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待遇的武力。然而至今為止,沒有任何一個香港的法定公權力機關對香港警察機關的行為作出這樣的定性。

港澳互不干預事務

澳門基本法和香港基本法中規定的多項憲制基本原則之一就是澳門、香港兩個特別行政區之間的行政、立法、司法等各政權組成、機關等均不得相互干預各自依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立法、司法機關在依法履行職責時,均不得違背這一原則。若澳門警方容許舉行集會,則極有可能被人解讀為認同上訴人對香港警方所作的指責,有變相干預香港特區司法、監警機關等對香港特區警察機關應對暴力示威活動所作定性之虞,等於是公開允許創建一個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自行管理內部事務的平台,違反上述特別行政區憲制基本原則。相對於澳門居民的集會權和示威權而言,維護該憲制基本原則無疑是更為重要的法律利益。

譴責超批評權範圍

另外,上訴人擬舉行有關集會也不屬於單純行使批評權的情況,因為批評必須是基於客觀的事實,但至今為止沒有任何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權力或監督機關認定香港警方過分使用武力甚至使用酷刑、殘忍不人道地對遊行示威人士。上訴人擬通過舉行集會公開譴責香港警方,遠遠超出了單純批評的範圍。

由於擬舉行之集會目的違法,故治安警察局長根據第2/93/M號法律第二條規定作出的不容許舉行有關集會的決定並無可指責之處。

綜合以上理由,終院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據悉,兩名上訴人已接獲法院通知,以便前往法院收取裁判,惟至九月三十日辦公時間結束前兩人仍未到法院接收。法院已依法通過郵寄方式向上訴人通知判決內容。

2019-10-01 1 1 澳门日报 content_538.html 1 終院駁回集會被拒預告人上訴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