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9日
第A12版:經濟

“連工帶料”合同訂立與履行

“連工帶料”合同訂立與履行

中小企與博企合作中,有時會出現這樣的交易現象:中小企在原有採購合同基礎上,進一步擴大合作範圍,不僅提供工程所需物料,亦提供工程服務。

此類“連工帶料”工作合約形態在現代社會較常見。一方面,供貨方須履行供貨義務,合同相對方則須支付貨物價金,符合《民法典》865條買賣合同定義。另一方面,供貨方在提供工程材料時需要完成特定工程,合同相對方須對此支付報酬,這一點又符合《民法典》1133條承攬合同之定義。在一份合同當中,可能出現“買賣合同+承攬合同的”複合型特點。法理上此類合同稱為混合合同。

混合合同在法律實踐上較典型合同更為複雜。一個合同究竟是承攬還是買賣,關係到給付義務與瑕疵履行所致損害的判定。目前澳門法院對混合合同所採取的態度是:在合同解釋過程中觀察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來確定其中的給付義務。

對於上舉“連工帶料”合約簽訂方,首先應當保證合同條款能夠清晰表述雙方權利義務。此類工作合約內容既包括物料提供,又包括完成特定工程,合同當中首先應當明確約定何種物料由何人提供,並且應當約定,“連工帶料”工程當中,物料價金與承攬工作的報酬是否分開計算。同時工程價金及報酬涉及金額較大,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報酬及如何計算、何時支付。

該等合同履行,同樣應當依《民法典》所規定切實性原則、善意原則與完整性原則履行雙方的合同義務。不論該合同性質是承攬、買賣、抑或混合,都應當完全、善意、以合適方式進行給付。未以合適方式履行的,應當負瑕疵給付責任。如果一方未及時支付價金或報酬,另一方可以拒絕繼續提供物料及工程服務;工程方若未能提供符合約定的物料,或者未能按照約定的質量與工期完成工作,則另一方可以拒絕支付全部或部分價金或報酬。

澳門立法及司法見解研究會研習團隊 王星

2019-10-29 澳門立法及司法見解研究會研習團隊 王星 1 1 澳门日报 content_6243.html 1 “連工帶料”合同訂立與履行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