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討諮詢組織大量存在必要性
早前,有立法議員提出書面質詢,特區政府成立近二十年,政府設立了四十五個諮詢組織、七十八個功能組織和廿八個基金會。議員敦促政府檢討政府大量諮詢組織及基金會存在的必要性。另外,有許多成果不彰的委員會,在民間被稱為“門面組織”,政府會否考慮合併或撤銷這些組織。特區政府作出回覆表示,配合政策整體規劃的需要,特區政府設立了不同的諮詢組織,這些組織針對專項的職責,發揮諮詢功能,又或履行法律法規所賦予的職權。未來,特區政府會持續跟進政府組織架構的完善工作,按照社會發展及施政需要,理順組織設置及分工,進一步提升政府的施政功能。
一、本澳諮詢組織現存的問題
對於上述提及自特區政府成立以來,共設立了四十五個諮詢組織,這些分佈在不同施政範疇的諮詢組織不諱言可某程度上收集民意、促進政府與社會溝通、輔助政府決策的作用。然而,從持續優化的角度分析,現時特區政府設立諮詢組織至少存在着以下兩個問題:
1.諮詢組織設立標準不一,任意性高。
首先是有些委員會名稱接近,如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和公共行政改革統籌委員會,表面上,基本分不清它們的職能有甚麼分別,縱使從其組織法來看,對於一般市民來說,相信亦難以清晰區別它們的工作範圍,更令人難以理解的是,為何同樣負責公共行政改革事務的諮詢組織,要分別由不同的委員會負責,確實給人架床疊屋的感覺。因為負責法律改革事務的諮詢組織,就只有一個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並沒有甚麼法律改革統籌委員會,難道公共行政改革比法律改革更為複雜,非要設置兩個委員會推進有關工作不可?實在令人難以理解。此舉在某程度上反映特區政府在設立諮詢組織時沒有統一的標準,只是各有各做,任意性頗高。
2.諮詢組織數量沒有限制
另外,特區政府現時的諮詢組織,很多時是按每項政策或工作的開展就設立一個諮詢委員會,如在行政法務範疇中,除上述的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和公共行政改革統籌委員會、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外,還設有公共服務評審委員會、公務人員薪酬評議會、公職司法援助委員會、公共行政道德委員會、離任行政長官及離任主要官員從事私人業務申請分析委員會及凍結制度協調委員會等。當日子久了,不同施政範疇便很自然出現各式各樣、為數不少的諮詢組織,其結果是政府部門需要為這些組織在人力、物力和財力方面提供支援,從而需要花費大量的公帑確保這些組織的運作。但是,倘若細心分析,它們很多可能是處理性質相近的事務,因此,特區政府可考慮從精兵簡政的角度,將性質相近和職能相似的諮詢組織合併,檢討一些已不合時宜或開會次數較少的諮詢組織,如評估後發現其發揮的作用不大,應考慮撤銷,並建議日後在特區政府每個施政範疇中只設立數個多功能的大型諮詢組織,不致於特區政府的諮詢組織數量不斷膨漲。
二、科學評估諮詢組織
對於上述提及特區政府設立的四十多個諮詢組織,數量確實不少,然而,到底是否數量太多或能否有效發揮作用,無人能夠斷言,唯一有效的方法就是對本澳現時的諮詢組織作專業評估。由於本屆政府年底就任期屆滿,因而有關工作只好留待下屆特區政府開展,故建議下屆特區政府可對這些諮詢組織進行合理的檢討,具體的做法可考慮邀請一些大專院校或專業機構評估,重點是探討它們存在的必要性,以及為日後的設置制訂統一的標準,以限制任意性,以及研究如何提升它們的工作效率等,以免這些諮詢組織淪為“門面組織”,從而使它們可真正發揮廣納民意、促進與社會溝通,以及輔助政府科學決策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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