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好履行廿三條規定相關責任義務
黃司:修國安法無違基本法
【本報消息】保安司司長黃少澤主動回應社會有聲音提出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是否違反基本法,他強調修法並非違反基本法,修法正表明本澳嚴格履行基本法廿三條規定相關責任及義務,不單刑事法,亦要包含行政法等,同時要做好國家安全的宣傳教育、做好國安的執法及司法工作,“唔係立咗法就算數”。
懲處危害國安行為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顧問張國華表示,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是否違反基本法,當中涉及基本法廿三條性質、基本法廿三條與《維護國家安全法》關係的正確理解。
基本法是憲制性法律,不是刑事法律,廿三條的性質是憲制性條款而不是刑事法規範。廿三條是原則性及概括性指出七種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指出特區防範以及懲處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重點方向,條文沒有規定行為的刑事責任,因性質屬憲制性規範,有關規範需具體落實刑事法規範及其他性質法律規範如行政法規範。故基本法規定七種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並不意味刑法上只能有七種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亦不意味這些行為只能以犯罪形態出現,更不意味法律所保護的國家安全利益只能局限於傳統安全。
基本法廿三條並不是對罪行盡數列舉,如何定性和懲處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等,應當由特區自行立法,現行《維護國家安全法》作為單行特別刑法,緊扣基本法廿三條規定的七種行為定義罪名,但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不限於上述七項,隨着時代發展及變化,有關罪名及罪狀有必要予以完善。而且《維護國家安全法》在落實基本法廿三條,需要作出與自身性質與及定位相適應的內容上調適。
《維護國家安全法》屬刑事法,相關規範也是刑事法的規範,必須對犯罪行為作出明確和具體規定。
《維護國家安全法》在貫徹落實基本法廿三條時,不能照抄原文,而且基本法廿三條作為憲制性規範,應當落實和體現在特區不同性質的其他部門法規上。他認為不能簡單化地為牢把基本法廿三條規定的立法任務只局限於刑事立法。
與時俱進完善罪狀
張國華指出,隨時代和社會發展,國家安全的利益廣度和深度不斷發生變化,在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指導下,國家安全利益不僅局限於傳統安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制需要與時俱進。
修法針對犯罪形態和手法變化,增設教唆和支持叛亂罪,把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罪改為顛覆國家政權罪,以及對有關罪名、罪狀、犯罪主體、法律適用範圍等作完善,以適應今時今日的國家安全利益的法制保護需求。
強調是次修法遵守憲制、堅持問題導向、尊重傳統、保障人權,體現基本法廿三條對維護國家安全條款的持續貫徹和認真落實,不僅沒有抵觸基本法,而是特區在中央的支持和信任下,切實履行基本法的憲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