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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9月10日
第A02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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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司:涉國安犯罪多為個人身份

沈雲樵

以各種掩飾介入各行各業

黃司:涉國安犯罪多為個人身份

【本報消息】特區政府建議修國安法使透過建立多種聯繫方式作出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任何個人、組織或團體,都能夠依法受到制裁。保安司司長黃少澤表示,現今涉及國家安全犯罪更多是個人身份,以各種掩飾去介入澳門各行各業,是非常清晰明顯的。

危害國安依法制裁

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諮詢文本提出修訂“澳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作為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特區政府建議對現行有關規定作適應性修訂,使透過建立多種聯繫方式作出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任何個人、組織或團體,都能夠依法受到制裁。法聯會副秘書長沈雲樵關注“聯繫”所指具體內容及如何完善罪狀,提到港區國安法“勾結罪”相關罪行沒有提及“聯繫”的界定。

黃少澤回應指出,修法是要防範外部干涉,亦是要預防組織、團體、個人對國家安全的侵害。修法不只限定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可以是組織、團體、個人,且不一定是外國,即可能是香港、台灣或內地,只要有相關動態、行為特徵,便會構成犯罪,負上刑責。

他提到,二○○八年立法時有當年的犯罪刑態,主要表現可能是政治組織或團體。澳門有八千多個團體是較活躍的,政治性團體只有一個,且沒有活動,“立呢個法為咗乜嘢呢?擺喺度、冇得執行”。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要到外國證明,這些團體組織本意入侵損害國家安全,不會配合證明屬政治性組織或團體。

港區國安法第廿九條“勾結罪”,與內地有關勾結的表述一樣,至於本澳的表述為何是“聯繫”,黃少澤解釋是與澳門基本法相對應,且同現行《維護國家安全法》表述一樣,是基於對傳統尊重,以及與現行表述保持一致。

現行法律定義聯繫

至於“聯繫”的特徵?他表示,現行法律對聯繫有定義,包括接受外國實體或人員的指示、指令或收受金錢或有價物,亦列出四種行為。黃少澤認為是不足夠的,尤其現行法律所指的接受是被動的,現今犯罪可能是主動請求外國勢力,狼狽為奸。面對現今犯罪既有主動、既有被動、亦有互動,故法律會加入元素,將來亦會完善有關表述,清晰罪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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