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明確罪狀 刻意為之觸法
政府重申不向傳媒發國安法指引
【本報消息】葡英傳媒協會代表關注媒體在“國安法”上的處理問題,指出作為媒體,必然與外國的團體或媒體聯繫,問當局會否向新聞工作者發出指引,以免傳媒誤墮法網?保安司司長黃少澤指出,任何法律都有抽象規定,但立法一定要明確各類犯罪的罪狀,相關規定要盡最大努力去明確,非常嚴格描述罪狀,全世界的立法標準是“善良家父原則”,以一般人智力能理解、執行、守法的標準去立法。
黃少澤稱,法律除了關於有些人因職務、勞務關係有義務保守好國家秘密,若過失要承擔刑事責任外,其他犯罪要“有故意,有罪狀,有事實”的情況下才會觸法,“不是話你與邊度交流就會觸犯,而是要故意及有行為才觸法。”他提到,“有些人話採訪過程中唔知咩係國家秘密,有個人(受訪者)講出來,你覺得好得意,唔小心發出去。但若證明你是知道的,甚至你是故意套出來的,而且符合罪狀規定,就符合法律的懲處。”他強調不知道就冇問題,但刻意為之,竊取後擴散,都是構成“侵犯國家秘密罪”。
黃少澤重申,不會向傳媒發出指引,但葡英傳媒或本澳傳媒團體若希望加強合作,甚至宣傳教育,他非常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