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炒應報警 肇逃涉刑責
本澳道路交通繁忙,事故時有發生。近年經常發生一些案件,肇事者在事故發生後逃離現場(俗稱:不顧而去),那麼,按照法律規定,在發生交通事故後,肇事者應如何處理呢?如果肇事者“不顧而去”,又會有甚麼法律責任呢?
還原真相釐清責任
澳門法律交流協進會副會長、律師羅佩琪指出,當發生交通事故後,無論責任誰屬或只涉及一車“自炒”的事故,肇事者均必須立即報警並留在現場等待及配合警方處理。因為這樣不但可讓警方立即到達事發現場調查事故原因,還原事件真相、初步釐清責任,並回復現場交通秩序,更重要的是確保傷者得到及時救治,避免傷勢加劇。
假如肇事者在導致交通事故後不理會傷者,或者即使沒有造成人命傷亡,僅造成財物損毀(如撞毀了前車、路邊石壆、花槽或燈柱欄杆等),但肇事者為逃避承擔責任而逃逸,其行為便會觸犯《道路交通法》第八十八條的“遺棄受害人罪”或第八十九條的“逃避責任罪”,分別可被科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罰金,或最高一年徒刑或一百二十日罰金,且不妨礙其可能需要承擔交通事故本身所構成的其他刑事及民事責任(例如:因肇事者不顧而去,受害人最終失救而死)。
除此之外,法院還可按案件的嚴重性,科處肇事者禁止駕駛車輛(包括腳踏車)兩個月至三年的附加刑。倘在禁止駕駛期間仍駕駛,將構成《刑法典》的“加重違令罪”,可被科處最高二年徒刑或二百四十日罰金,並吊銷駕駛執照。
失救致死後果嚴重
值得注意的是,在澳門的刑事法律制度中,按照犯罪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嚴重性分為公罪、半公罪及私罪,上述罪名均屬於“公罪”,檢察院依法必須展開刑事程序。
即使事後獲得被害人的原諒或作出了賠償,案件仍然繼續進行,亦即是坊間所俗稱的無法庭外和解的案件。
事實上,很多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傷勢本身並不嚴重,但肇事者害怕,或者本身有其他違法行為(例如:醉駕、藥駕) ,沒有即時報警並逃離現場,最終延誤救治令受害人傷勢加重,甚至失救而死,造成無法挽回的後果。因此,交通事故發生後,無論任何情況下,肇事者都須主動承擔責任,不要逃避,否則只會一錯再錯,承受更嚴重的法律後果。
使用交通工具為我們出行帶來方便,但過程中亦無可避免存在風險。所以,在享受便利的同時,我們應推己及人,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將交通事故的風險降至最低。即使不幸發生事故,亦應立即報警及留在現場配合警方處理,防止損傷加劇,維護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