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8日
第A15版:澳聞

“動物防疫法”草案出台

涉及八十種動物疫病通報

“動物防疫法”草案出台

【本報消息】行政會完成討論《動物防疫法》法律草案,將交立法會審議。草案提出制訂動物疫病防控措施、通報及處罰制度。法案涉及須通報的動物疫病,將由行政長官透過批示公佈,共八十多種。

特首依法宣疫區

法案建議,動物診療活動機構負責人及獸醫在執行職務中知悉或懷疑發生動物疫病,需在廿四小時內向市政署或治安警申報,以及將相關動物或屍體留置適當地點,直至市政署人員到場處理。

市政署在確定疫情後,應立即通知衛生局,特區政府亦應向國家動物衛生主管部門及鄰近地區通報動物疫情,行政長官可宣告全澳或部分地區為疫區。若發現動物疫病而未有申報或採取預防措施者,可被罰款五千至兩萬元。

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制訂動物疫病防控的措施;制訂通報疫情及疫區的宣告制度。法案建議對不遵守市政署就採取動物疫病防控措施而作出的命令者,處以違令罪;不遵守行政長官命令作出的特別防控措施者,處以加重違令罪。如屬法人犯罪,可被科處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

不申報即屬違法

至於發現動物疫病而未作申報或採取預防措施者,則構成行政違法行為,可被罰款五千至兩萬元。個人、公共或私人實體均有義務與市政署依法合作,遵守該署發出的命令,以達至預防、控制和消滅動物疫病的目標。法案建議自公佈後滿九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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