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8日
第A15版:澳聞

公職局:新舊兩法適用性有異

曹錦俊

“電子政務法”獲立會一般性通過

公職局:新舊兩法適用性有異

【本報消息】立法會大會昨日一般性通過“電子政務法”案,多名議員發言時,擔憂“電子政務法”與已實施十多年的“電子文件及電子簽名”存在重疊之處。

行政公職局副局長曹錦俊表示,兩部法律存在關聯性,但法律標的、適用的範圍及具體操作等,均有所不同。

政務平台開放大眾

曹錦俊表示,“電子簽名法”只是單純確認電子簽名的效力,但“電子政務法”除了身份識別外,尚包括申請至最終通知的整個流程。

他舉例,如居民登入電子銀行,需先登入帳號,使用轉帳或其他銀行業務行為需輸入二次認證碼。“電子簽名法”猶如最初的登入帳號,但“電子政務法”則包括後續的行為。而且日後電子政務的平台,可開放居民及政府人員等使用。

他指出,兩部法律標的不同,“電子簽名法”主要為符合電子商貿的要求;“電子政務法”則規範公共部門以電子方式作出的行為和手續的規定。

容“刷面”識別身份

曹錦俊並稱,識別使用者身份,除電子簽名外,尚包括面容識別等生物識別技術,現法案容許當局引入更廣泛的科技手段,配合未來電子政務發展。

多名議員憂慮電子政務存在資料外洩風險。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表示,部門間的資料互聯互通涉及個人資料,現行“個資法”已作出嚴格規範,如部門需具備收集資料的權限,及確保收集資料與目的相符,超出目的過多收集資料就是違法,“如部門取三樣資料能達到目的,取四樣資料就是違法”。

處理人員均被記錄

在部門取得個人資料後,亦必須依法律按權限及目的去使用資料,每次部門人員取用資料均會有記錄。如過往就曾有公務員非法瀏覽部門聯網資料,被電腦系統發現而受到刑事處罰。

陳海帆相信,推動“電子政務法”立法,既便利居民的申請服務,提高部門的行政效率,亦能保障居民的個人資料不會被非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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