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更徵購制度先保障業主權益
非居住不動產優先置換
“都更法律制度”公開諮詢議員專場上,議員梁孫旭關注徵購制度能否保障業權人利益。
法務局法律草擬二處處長梁穎妍指,徵購是政府最後的介入手段,不會隨便使用;即使反對重建的業權人最終仍未能與政府達成共識,該制度都會予以業權人適當的保障,包括合理、及時的賠償,業權人對於任何仲裁裁決不服,亦可提起司法上訴。
梁孫旭認為,保障小業主的制度不夠完善,其中,現金及津貼補償或會出現“賤價”,影響小業主權益;徵收制度亦未有提及如何保障反對重建的業權人。
符合條件才徵購
議員區錦新則關注重建樓宇業權人有否需要分擔費用;非居住用途的不動產補償,除文本建議的現金補償及額外津貼外,會否有其他形式的補償,如“舖換舖”等。
梁穎妍回應指,文本有提及徵購是最後的介入手段,必須符合前提條件和法律條件才可啟動徵購;且徵購必須滿足最低業權百分比,即大部分業主已同意重建;至於餘下不同意的業主,執行主體都要用盡所有方法與他們達成共識。
若最終仍沒有共識,文本亦建議參考其他地方制度和本澳現有的公共徵收制度,於未來都市更新引入徵購制度,解決相關個案。
申訴機制保權益
業主即使不同意重建,都確保能有法律給予足夠的保障,並獲得合理、及時的賠償,程序上亦有充分參與權,對於任何決定不滿,有充分的申訴機制,故徵購制度是能好好保障不同意重建的業權人利益。
法務局長劉德學補充,收集業權比例過程是雙方市場化原則,不存在強買強賣,文本提及樓換樓、現金賠償等方式,其大原則也是充分、合理、及時保障業權人利益。
劉德學表示,因應土地條件不同,樓宇重建後利益如何分享和承擔,需要社會共識,因為有些區域具備條件於重建後提高地積比例,而有些區域不能,不排除會有業權人互相攀比情況。
政府財政難承受
他希望在法案中有原則性框架規定,日後可更靈活操作,又稱政府財政承受能力不可能承擔都更所有工作。
劉德學指出,對於非居住用途的不動產,目前是有現金補償及津貼補償兩種方式,將來的大原則方向是“以物換物”的置換方式,即如寫字樓、酒店等非居住用途的不動產被拆除,重建後有相同用途的大廈或單位會“以物換物”,若沒有相應用途的建築物,則會以文本建議的現金補償方式,補償業權人。
